事项名称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申请条件
出境定居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办理材料
1.户籍注销证明;
2.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
注: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地点
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85号城西营业部
徐州市云龙区民祥路1号城东营业部或所属各管理部
办理机构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516-12329
办理流程
职工携带所需材料到公积金缴存地营业部或管理部柜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