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申请条件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租住住房的职工
办理材料
(一)租住商品住房
1.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
2.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租赁年度内支付房租凭证(房管监理部门开具的收据或地税局开具的租房发票);
5.户口簿;
6.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注: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申请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一年的房屋租金,每月提取金额按最高800元计算,月租金额未超过800元的按实际月租金额提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地点
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85号城西营业部
徐州市云龙区民祥路1号城东营业部或所属各管理部
办理机构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516-12329
办理流程
职工携带所需材料到公积金缴存地营业大厅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