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材料
1、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I类借记卡。
注: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地点
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85号城西营业部
徐州市云龙区民祥路1号城东营业部或所属各管理部
办理机构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14:00-17:30 周六 周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16-12329
办理流程
到公积金营业大厅柜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