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公积金〔2019〕32号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暂行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暂行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页无正文)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防范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等规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供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三)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完成后无正当理由退房的;
(四)中心依法认定的其他骗提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等规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供个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 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使其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的;
(四)中心依法认定的其他骗贷行为。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中心稽查大队负责对全中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查处市本级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中心授权各管理部查处辖区内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各管理部应于每月末向稽查大队报送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条 营业部、提取处和贷款处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并告知业务申请人事由,同时将资料移交稽查大队,由稽查大队予以立案调查;
各管理部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业务申请人立案事由,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
第七条 立案后,中心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终结,中心稽查大队或管理部根据核查情况,报请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通知业务申请人及调查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业务申请人;
(二)骗提骗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书;
(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 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业务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 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 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印章及作出决定日期;
(六)应当载明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单位或个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中心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应充分听取单位或个人的陈述、申辩,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中心稽查大队或管理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中心可以对单位或个人骗提骗贷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失信认定、失信登记和失信惩戒;
(二)将单位或个人骗提骗贷行为报送至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四)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要求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个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履行处理决定书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中心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中心职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单位或个人以及中心合法权益的,按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委托)单位职工有上述行为的,中心在按照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处理后,将情况通报职工单位,由该单位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的;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四)中心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上级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执行。
相关解读:<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